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