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