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煤矿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下列煤矿应当立即予以关闭:(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三)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四)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五)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发现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应当关闭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