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