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政许可的设定或者实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三)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四)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不得规定拆分实施;

(五)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规定由下级行政机关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