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七章 行政许可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予以复查、复检。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后,样品能够退还的,应当退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