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制度,对有关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其他行政机关转送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