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执法和服务方面的问题,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