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外来投资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促进外来投资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