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服务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及区域合作。省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应当为外来投资活动提供集中、便捷、高效的服务。外来投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应当及时刊载投资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合作项目等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