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1.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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