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条已修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