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五条已修改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