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在城市渠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弃置、堆放阻水的物体;(二)爆破、打井、葬坟等;(三)擅自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四)取土、开垦、种植农作物;(五)擅自启闭闸门;(六)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七)损坏坐椅、护栏等设施;(八)设置排污口或者通过雨水管进行排污;(九)清洗有毒有害的物品;(十)其他危害城市渠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