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城市渠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堆放阻水的物体;

(二)爆破、打井、葬坟等;

(三)擅自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取土、开垦、种植农作物;

(五)擅自启闭闸门;

(六)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七)损坏坐椅、护栏等设施;

(八)设置排污口或者通过雨水管进行排污;

(九)清洗有毒有害的物品;

(十)其他危害城市渠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