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建设单位经批准在城市渠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导致渠道淤积的,承担清淤的责任;造成渠道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