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已废止房地产转、受让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二)房地产的坐落位置、面积、结构、质量状况;(三)转让时间;(四)价款及付款方式;(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