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提倡和鼓励居(村)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居(村)民、业主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