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