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