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