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箱、亭、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脏污、破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清理、修复、更换或者重置,废弃的应当清除。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