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