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