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