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