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等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