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八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等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