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保证质量的原则。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的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于每年十二月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的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