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