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