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越资质等级的,可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