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出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下列资料:(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三)产品执行标准;(四)产品合格证书;(五)产品使用说明书;(六)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应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