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出售、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