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