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十九条已修改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后三十日内将工程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