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鼓励施工企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