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等城六区以外的市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