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承包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