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本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