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等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