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立法事项涉及相关群体权益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的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单位和组织对法规草案文本的起草、调查研究、论证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