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