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