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