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