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度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为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帮扶救助、教育、培训、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为劳动模范和其他职工疗(休)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