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建立的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市总工会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