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

执法部门应当执行法定程序,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

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