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创办小企业符合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和贴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