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或者将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