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农业、特产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人参产业发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