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人参主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人参产业发展。人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项目促进、招商引资、技术培训与推广、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和文化宣传等。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