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参地与种植第十二条已修改适度发展林下种参,鼓励发展农田种参,合理发展林参间作,禁止毁林种参和以罚代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